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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卫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规范

发布时间:2024-05-14|浏览次数:228

本文件按照GB/T 1.1—2020《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: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》的规定 起草。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。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。 本文件由振远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提出。 本文件由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归口。 本文件起草单位:振远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、安徽清大保安培训学校有限公司、北京公大伟业公 共安全技术研究院、北京振远护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、北京市特卫职业技能鉴定中心、中国中小商业企 业协会。 

本文件主要起草人:张振军、冯锁柱、张百灵、郭海龙、朱海龙、杨语涵。


611-特卫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规范(2).pdf


特卫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规范

1 范围

本文件规定了特卫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评价原则、评价机构、评价内容、评价对象和评价方式。

本文件适用于特卫职业技能等级评价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。

3 术语和定义
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
特卫 special guardians

为特殊场所、特种设备、活动、会议,以及相关人士提供勤务、随身护卫等特殊安全服务的人员。

4 评价原则

客观性

评价工作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,使用统一的评价标准。

科学性

评价工作应科学严谨,能全面准确反映特卫职业人员状况,采取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,从多方面多

维度评价其等级,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评价。

公正原则

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原则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5 评价机构

评价机构应依法经相关部门备案,社会信用良好,无违法违规、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。

评价机构应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,包括但不限于:

——等级评价制度;

——考评人员管理制度;

——题库命题管理制度;

——内部质量督导制度;

——证书信息管理制度;

——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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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价机构应具有开展评价的设施设备、专业人员,在特卫职业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,具

备相应的基础条件。

6 评价内容

特卫职业技能共设五个等级,分别为:五级特卫、四级特卫、三级特卫、二级特卫、一级特卫。

特卫职业技能要求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,包括基本要求和工作要求,对五级、四级、三级、二级、

一级特卫的工作要求依次递进,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。

7 评价对象

五级特卫
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进行申报:

——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 年(含)以上;

——军队及武警部队退役义务兵。

四级特卫
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进行申报:

——取得本职业五级技能等级资格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(含)以上;

——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(含)以上;

——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(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)或取得高中毕业证书;

——军队及武警部队退役的下士士官,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(含)以上。

三级特卫
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进行申报:

——取得本职业四级技能等级资格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(含)以上;

——取得本职业四级技能等级资格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、技师学院毕业证书(含尚未取得毕业证

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);

—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,并取得本职业四级技能等级资格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

职业工作 2 年(含)以上;

——军队及武警部队退役的中士士官及以上军衔获得人员,或者具有公安工作经历 5 年以上人员,

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(含)以上。

二级特卫
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进行申报:

——取得本职业三级技能等级资格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(含)以上;

—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,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技能等级资格后,累计从事本

职业工作 2 年(含)以上;

——具有 15 年以上治安保卫、保安管理工作经历,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技能等级资格后,

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(含)以上;

——具有 15 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,或者军队及武警部队具有少校及以上军衔退役军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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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进行申报:

——取得本职业二级技能等级资格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(含)以上;

——具有 25 年(含)以上公安、治安保卫、保安管理工作经历,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

能等级资格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(含)以上。

8 评价方式

理论知识

评价特卫职业技能等级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,考试由评价机构组织,采用笔试、机考等方式进

行,实行百分制,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。理论知识权重分配按表1的规定进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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