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件按照GB/T 1.1—2020《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: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》的规定 起草。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。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。 本文件由振远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提出。 本文件由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归口。 本文件起草单位:振远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、安徽清大保安培训学校有限公司、北京公大伟业公 共安全技术研究院、北京振远护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、北京市特卫职业技能鉴定中心、中国中小商业企 业协会。
本文件主要起草人:张振军、冯锁柱、张百灵、郭海龙、朱海龙、杨语涵。
特卫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规范
1 范围
本文件规定了特卫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评价原则、评价机构、评价内容、评价对象和评价方式。
本文件适用于特卫职业技能等级评价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。
3 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特卫 special guardians
为特殊场所、特种设备、活动、会议,以及相关人士提供勤务、随身护卫等特殊安全服务的人员。
4 评价原则
客观性
评价工作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,使用统一的评价标准。
科学性
评价工作应科学严谨,能全面准确反映特卫职业人员状况,采取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,从多方面多
维度评价其等级,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评价。
公正原则
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原则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5 评价机构
评价机构应依法经相关部门备案,社会信用良好,无违法违规、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。
评价机构应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,包括但不限于:
——等级评价制度;
——考评人员管理制度;
——题库命题管理制度;
——内部质量督导制度;
——证书信息管理制度;
——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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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价机构应具有开展评价的设施设备、专业人员,在特卫职业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,具
备相应的基础条件。
6 评价内容
特卫职业技能共设五个等级,分别为:五级特卫、四级特卫、三级特卫、二级特卫、一级特卫。
特卫职业技能要求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,包括基本要求和工作要求,对五级、四级、三级、二级、
一级特卫的工作要求依次递进,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。
7 评价对象
五级特卫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进行申报:
——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 年(含)以上;
——军队及武警部队退役义务兵。
四级特卫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进行申报:
——取得本职业五级技能等级资格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(含)以上;
——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(含)以上;
——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(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)或取得高中毕业证书;
——军队及武警部队退役的下士士官,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(含)以上。
三级特卫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进行申报:
——取得本职业四级技能等级资格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(含)以上;
——取得本职业四级技能等级资格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、技师学院毕业证书(含尚未取得毕业证
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);
—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,并取得本职业四级技能等级资格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
职业工作 2 年(含)以上;
——军队及武警部队退役的中士士官及以上军衔获得人员,或者具有公安工作经历 5 年以上人员,
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(含)以上。
二级特卫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进行申报:
——取得本职业三级技能等级资格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(含)以上;
—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,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技能等级资格后,累计从事本
职业工作 2 年(含)以上;
——具有 15 年以上治安保卫、保安管理工作经历,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技能等级资格后,
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(含)以上;
——具有 15 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,或者军队及武警部队具有少校及以上军衔退役军人。
一级特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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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进行申报:
——取得本职业二级技能等级资格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(含)以上;
——具有 25 年(含)以上公安、治安保卫、保安管理工作经历,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
能等级资格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(含)以上。
8 评价方式
理论知识
评价特卫职业技能等级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,考试由评价机构组织,采用笔试、机考等方式进
行,实行百分制,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。理论知识权重分配按表1的规定进行。